目前擔任學校出納人員,有2個問題想向大家請教
1.查詢了很多網路資料,只有查到主持人不得支領講座出席費
同場講座的同一人不得同時支領出席費跟鐘點費
若一場會議假設為14-16時,業務單位想發放14-15時 A 的出席費,15-16時 B 的鐘點費
這樣可以嗎? 若不行,又有哪些解釋可以參考?
2.C為XX專案人員有支領月薪、D為本單位職員,XX專案的經費有編列工讀金
然後C、D最近有加班(雖然我認為不是為了XX專案加班),
結果他的單位主管想要以工讀金支付他們的加班費,
又有哪些相關法條或解釋可以參考呢?
因為在學校,部分主任的法律及行政程序概念很差,沒有相關法條或解釋他們無法理解
為什麼不行(甚至想強渡關山.......)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