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死到臨頭快被“電業法”給賣了還毫無知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6-07-29 13:38:54
※ 引述《xxyxx (123)》之銘言:
: 發電業則不要求一定要公營或民營。
: 『
: 第五條 (國公營電業)
: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
: 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
: 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
: 之五十者,亦同。
: 』
: 所以那些造謠台電發電廠會被賤賣給財團的,抱歉,
: 讓這些人失望了。
本條並未規定合資時民間應出資多少取得股份也未規定,在有需求政府
必須收購民間電廠時應出資多少取得股份
白話翻譯價錢隨人定,為加速供電民營一千億賣五十億也是可以的不是嗎?
在說未來嫁職也是由會計師隨便算
經核准者,會想開核電廠或是破壞環境的財團會拿不到核准嗎?這不是在
說亞泥開採沒有經過核准盜採一樣
: 『
: 第七條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 :
: 一、公營: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鄉(鎮、市)營屬之。
: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
: 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 』
: 也就是說其實依照現行版本的電業法就可以將台電股份賣出去,
: 只要不過半就好,修法後台電發電部分如保留公營身份,
也就是說如果政府不要合營可以直接把電廠出售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
: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未依核定之電價、各種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 』
: 那如果乾脆不發電呢?
: 『
: 第七十四條 (拒絕併網、擅自歇業、違規供電、差別待遇、
: 違反純益投資規定)
: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得按次處罰:
: ...略...
: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 (
: 第十九條第一項:
: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
: 但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可以故障阿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故障,難道機器會因為法律而不故障的?
: 那發電業不爽就讓你一直罰一直罰就是不發電呢?
: 『
: 第二十條 (維持供電)
: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 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
: 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
: 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 』
: 所以照這個草案看來,不發還不行。
按照這個草案來看部發電是完全依法有據的
通篇內容
可以出售電廠,電廠經營不善可以賣給政府,不發電是完全依法有據的
發電機總是會故障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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