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聯:共同管道法 應盡速處理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08-04 11:07:50
前言:以下是 台聯 的新聞稿,資料較蘋果的新聞詳實,故引用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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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應盡速處理
http://www.tsu.org.tw/?post_type=ly&p=7935
發布日期:2014-08-04
台聯黨團針對這一次高雄氣爆事件,造成嚴重的人員死傷以及財產損失召開記者會表
示,政府單位最重要的工作除了救災與重建工作之外,更應該思考如何亡羊補牢以及
防患於未然。對此,台聯黨團指出,政府必須檢視全國現行共同管道系統及法制,台
聯黨團已經提案修正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將共同管道明定為進行各種新開發地區、
重劃區及重大工程時應設置的公共設施,以達到平時巡視、檢查、維修容易,緊急狀
況發生能迅速處置的效益。
台聯黨團已經提出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與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呼籲可以列為優先討論議案,並能迅速通過,以健全國內共同管道的法制規定,
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這一次高雄前鎮大氣爆事件,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截至2014.8.3的統計,已經造成28
人死亡、300人受傷,而財產的損失還難以統計。據高雄市政府初步調查指出,這次
事件是李長榮化工丙烯管線出問題,卻未能關閥和通報,使當晚9時至近12時爆炸發
生的關鍵3小時中,竟在132分鐘內洩漏至少10公噸丙烯,期間未能有效地加以處置而
使最後發生不幸事件。
如果能夠有一健全的共同管道系統,高雄市政府就能有效掌握境內各項公共設施管線
的設置情形,進而責成各管線單位就所屬管線所發生的緊急狀況迅速加以必要處置,
就能將可能的災害降到最低。台聯黨團已經分別於本屆第一會期第八次與第十四次會
期提出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與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呼籲王
院長以及朝野政黨立委能夠將兩案納入優先討論議案,並能迅速通過,以期針對此次
高雄氣爆事件能夠亡羊補牢,對於未來可能的災害防患於未然。
共同管道法的立法,是源自於台北市捷運施工初期,挖斷電信、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挖
路填土堵塞交通等問題紛紛出現,引發廣大民怨,最後於2000年公布施行,至今並未
進行修正,而設置大多著重於減少挖路、改善都市景觀、促進交通順暢等提昇生活品
質面向,卻忽視了緊急狀況發生時能迅速處理、健全都市防災救災準備的效益。因此
立法之初只要求進行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時「優先」施作共同管道,以高
雄為例,目前只有楠梓都市重劃區共同管道、民族路共同管道、多功能經貿園區共同
管道、高雄新市鎮共同管道等。如果能將共同管道明定為「應」施作的工程,就能使
降低未來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目前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所需的經費,依現行共同管道法及其授權制訂的共同管道建
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規定,是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
共同負擔三分之二,但諸如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部分大都是由政府或民間
主動提出,各管線單位只是被動參與,使之共同負擔三分之二經費並不公平。有鑑於
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及重大工程是由工程主辦機關基於區域整體發展考量後提出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應負擔所有費用,以期加速國內各項強共同管道系統之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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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上2012版的修法內容供討論: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ecfc7c8cdc5c9c6d2c8cd
 1.規範明確化(第11條) 優先施作 → 特定區域範圍內「應」施作
 2.設置處罰規定(第28條之1)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ececbc8cdc5cad2c7
 3.費用分擔公平化(第21條)
  施作費用應由工程主辦單位全額負擔,不應使被動參與的管線參與分擔
這部法案從2000年制定之後,就只有 台聯黨團 曾提出修法 ╮(﹀_﹀")╭
以後見之明而言真的是很有遠見的政黨,衷心希望此次修法能優先通過,以減後憾
不過此次會擴大災害部分主因是在於過往的管線並未建檔
所以督促行政機關進行管線資料庫的建構也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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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氣爆 台聯:速修共同管道法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804/445495
: 2014年08月04日10:05 黃揚明、實習記者任意行/台北報導
作者: zoobox (zoobox)   2014-08-04 12:53:00
推!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4-08-05 00:37:00
作者: Tzarevitch (玼瑕)   2014-08-05 0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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