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務討論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6-30 14:38:58
此這次開放討論板規第四條,原先這條是沒有範例的,
全然是由板工說了算,但因如此擔心沒有標準,所以評估板上情形,追加兩種範例。
(紅色為追加部分)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Ex2: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不計),
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目前有數位板友遭檢舉,在老夫未與判定前,檢舉者就已經前往組務檢舉了。
原先想前往組務說明,但已遭鎖文,無法說明。
【板主:cutesakai/skean】 本看板進行投票中 看板《Discu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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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2
99 ! 1 6/30 moocow2013 轉 (musashi0839) jeanvanjohn鬧板
100 ! 6/30 moocow2013 轉 (musashi0839) iamalam2005鬧板
101 ! 6/30 moocow2013 轉 (musashi0839) CCTing鬧板
102 ! 1 6/30 moocow2013 轉 (musashi0839) wuhawuha鬧板
因此老夫在此特予說明:
雖然板規是有範例在的,但這幾位使用者在連續發文之後,
並沒有影響板上討論風氣,亦無對板眾的情緒造成影響,
因此老夫主觀認定,這幾位板友並沒有鬧板意圖,故未判定幾位板友鬧板。
希望各位板友可以針對此條板規再提出一些完整而周詳的意見,以利老夫執行板務。
註:最近期末比較忙,有一些檢舉信尚未處理,請稍後,
在老夫工作結束後會立即處理,請各位板友見諒。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作者: frogha1 (Dangelo)   2014-06-30 14:41:00
多增加幾個版主吧, lamba, therock, mewomewogo...都合適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4:41:00
慢慢來呀 檢舉者也要看一下檢舉文章呀
作者: 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2014-06-30 14:41:00
組務板那部份如果組務覺得需要你說明會再傳喚~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4:41:00
建議新增陰萎條款 別讓本版成為政治廢物的宣傳工具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4:42:00
都沒什麼人噓怎麼會算鬧版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4:46:00
你確定要這樣搞嗎 這樣WYIN的文會有一堆人被檢舉包括我自己在內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4:47:00
所以我說要有陰萎條款啊 政治人物根本不該來po文抱歉講錯了 是政治廢物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4-06-30 14:47:00
現在就是開放討論鬧版判定吧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4:48:00
不只他啊 每個來鬧版的人都會去檢舉噓他的人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4:48:00
最基本 政治廢物會來 肯定就是為了來鬧版的
作者: dsa3717 (FishCA)   2014-06-30 14:49:00
如果陰尾不行 不論是柯p 水牛都有可能被限制住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4:49:00
柯p不會來這裡吧 而且我覺得即使柯p也不該來他現在身分是參選人 是準政治人物 來也是為了宣傳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4:50:00
其實版規第一條很好用呀...XD 版主你終於用了!!!!
作者: 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2014-06-30 14:50:00
我覺得光是怎麼認定一個帳號是政治人物就有得吵了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4:51:00
所以偽軟你的建議其實已經有解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4:52:00
我贊成Ex2但覺得Ex1不夠好,很多推文就算無關文旨但還是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4:52:00
我是覺得一來會搞到大家不能噓廢文 二來你自己會累死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4:55:00
噓本身就是抵制廢文的一種手段 管制這個我想多半會反而導致廢文增加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4:56:00
不會的 這第一條範例存在有一段時間了..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4:56:00
我不認為噓有辦法抵制廢文
作者: metra (沒茶)   2014-06-30 14:58:00
同樓上 吉祥物就是來求鞭打的M幹麻回應他們的需求..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4:59:00
我這樣反過來講好了 那一個人用連推又符合文旨的拱一篇廢文 會不會造成大多數人認同那文章的假象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01:00
我不太懂你講的點 版上不是只剩那一個人呀...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01:00
你不能噓 版工要來亂搞帶風向模糊焦點只會更容易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01:00
同意,所以我覺得也要限制連推連噓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02:00
我觀察的感覺是 版上絕大多數的版友都有判斷是非的能力為什麼不能噓?@@
作者: theseller (我不安定我流浪)   2014-06-30 15:03:00
有人氣的板一定有廢文,你無法阻止遊走板規邊緣的廢文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03:00
那在限制連推 亂版的人又更多可以檢舉可以搞版主了既然無法阻止 我的觀察是大部分的版用噓來公評它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04:00
你到底在說什麼?@@板主有裁量權 你是怕板主太忙嗎?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04:00
然後針對一堆噓的文版主就可以去看需不需要處置那你限制連推連噓 就是變成所有類似的情況 都得要由版主一個一個去心證不只增加版主工作量 還製造可能犯錯被找碴的機會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07:00
這不是問題呀 我檢舉了N個人了呀 板主也是一個一個心證呀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08:00
限制連推連噓+以推噓評斷廢文標準如何?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09:00
不要用推噓文判斷 ptt集體腦殘的案例也常有八卦版看兩三天就知道了啊 集體腦殘常常在發作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10:00
總之推噓文不能變成一個硬性的標準是我的看法
作者: metra (沒茶)   2014-06-30 15:10:00
沒必要限制推文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11:00
其實我覺得現在的這個鬧版判定還OK啦 不需要改什麼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12:00
很簡單規定就是由板主判定是OK啦 但前提是不能選錯人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12:00
是因為有人去檢舉...但檢舉的案例跟自己被判的案例有差距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12:00
那只能心證嗎?還是有辦法用明確方法界定鬧版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13:00
例如不能宣傳反民主思想之類的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14:00
規定不能明確 以後不小心發展成出師表就悲劇了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14:00
鬧版這條線 其實我檢舉了幾次 我發現這條線越來越明確了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16:00
以大陸法系來講 其實給法官的自由心證權限蠻大的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16:00
法律一樣 判定由法官 法條給你基本的參照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16:00
@slx54461 你說的有版規第一條可以處理了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17:00
沒有 美國法官的權力更大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17:00
所以歐美律師劇就會看律師埋首一堆判例裡面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18:00
我覺得台灣的法律就是寫太活了啊!讓司法有雙重標準的空間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19:00
美國法官權利百分之百比較小啦 他們不能認定有無罪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19:00
沒有台灣寫比較活 都差不多 法律就是不能寫死法律寫死變成要明確判定違法非常困難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20:00
那有點離題了 我個人是覺得既然實質上版規的審理是偏大陸法系 那就用講法理由版主心證比較好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21:00
認定有無罪是陪審團 法官要尊重陪審團 但也有權力否決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22:00
我的意思是該要明確界定的地方就要界定好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22:00
嗯 要明確就會變成出師表 就這樣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22:00
你去寫死連推連噓這種限制 反而只會造成麻煩畢竟連推連噓 跟是否鬧版本身本來就沒有因果關係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23:00
然後違規的人可以說自己的文章沒有"明確符合"違反規定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23:00
明確界定有前面幾條了 要保留一個可以讓版主裁量的空間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23:00
心證的盲點在於,發文者的心證不可能跟版主相同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24:00
避免那種愛遊走版規邊緣的人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6-30 15:24:00
規定太明確有多悲劇 自己想像一下就好 不用我再說明了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25:00
像「不能宣傳反民主言論」就是明確一點的標準啊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25:00
前面TONY兄有寫一篇文大家可以看一下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25:00
那個有第一條了呀...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29:00
後面那是判決舉例,主要還是在版主群判定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30:00
那它的判例是噓了三次 那我噓過三次wyin他是不是就可以檢舉我 然後版主就必須去板務解釋真心要亂這樣的例子我看找一百個出來也不難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31:00
不用呀@@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32:00
你自己去看噓WYIN的人有多少叫符合文旨的噓的那這個標準拿來桶亂板的不桶我們是不是就變雙重標準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33:00
我的意思是 版主心中有把尺呀 這種檢舉應該不會成立呀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34:00
就是不成立才麻煩啊那人家就可以直接指責版主瀆職雙重標準不適任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34:00
XD 你應該說 這是一個裁量的範圍 不叫雙重標準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5:36:00
反正我言盡於此 你們不接受就算了
作者: slx54461   2014-06-30 15:41:00
如果我只推了「推」字,算不算違反文旨?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15:41:00
終於出現了,這是獨裁還是自由呢?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44:00
當然是自由啦 你看看你這樣質疑的問題都可以說 很自由呀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15:47:00
我好怕長得比臺灣人帥,就不符合臺灣輪廓了要怎麼訴說才能說我是突變帥呢?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48:00
你是不是推錯篇...XD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15:49:00
帥哥都會露齒笑,你們苦瓜臉就是帥到你自卑一直不看我,那你又怎知有天外帥呢?在那你最帥
作者: arbwen ( )   2014-06-30 15:51:00
麻煩請左轉帥哥美女版謝謝...這邊在討論版規 可以回正題嗎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15:51:00
等看到我還要一段時間才承認你嫉妒苦瓜正宗啊~快樂是目的91。6的語言死了為廷兄不能爽了勃新聞片段都不行了講太多又會直接被叭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4-06-30 16:00:00
arbwen大大 咱來關心更應該關心的事 無視他吧XDD
作者: forent (為何那麼愛睡覺呢?)   2014-06-30 16:19:00
苦瓜臉影響視聽喔~
作者: erown45654 (數字)   2014-06-30 16:33:00
EX1或許可以改成無關版旨之回覆並挑撥發文與閱讀者情緒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4-06-30 16:34:00
同意樓上 至少要加入可以主觀裁量的條件
作者: erown45654 (數字)   2014-06-30 16:35:00
EX2應該可以直接保留但是轉錄短評字數建議減少一點,50~100字間或許差不多畢竟轉錄文章不是為了心得補一下,E1X應該也要把發文的情況列入EX1
作者: 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   2014-06-30 17:06:00
問題還是在於板主太少吧,這個規定很正確,暫不需改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30 19:13:00
none of my business
作者: Linjoyfu (草民)   2014-06-30 20:03:00
    [建議] 1h內發3文章以上"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30 20:26:00
加油 你們討論 我的意見照舊 推噓文就給發文作者先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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