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行政機關針對訴訟的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作者: sennin32 (sennin32)   2024-03-22 20:51:41
事實經過:
說來話長,完整版請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09809910.A.617.html
簡單說就是我好幾年前有個帳號賣過一個月電子菸後來沒用了
去年修法,那個頁面被新北市衛生局拿出來說我販賣要裁罰
但我好幾年都沒用過那個帳號,我不服,所以搞到現在正在行政訴訟
開始訴訟後,我在2024年3月初發現新北市政府有隱匿公文書等情事
就把我拿到的相關證據遞給法院,並報警提告跟告發
今天收到新北市政府送來的答辯狀
看到裡面的一些內容,看來他們送答辯狀時還沒收到我寄去法院的新證據,繼續瞎扯
新北市政府的答辯狀:
https://i.imgur.com/CIw5diq.jpeg
我跟PCHOME調到的文件:
https://i.imgur.com/Y1LWemJ.jpg
問題:
裡面可以看到答辯狀主張112/6/29(2023)尚未下架
但從我跟PCHOME調來,就是被新北市衛生局承辦隱匿的公文
可以看到那個商品早在5/5早就被下架(黑名單的意思應該是商品下架+賣場停權)
請問這類由公家機關做出答辯狀算公文書嗎?
在答辯狀中用隱匿文書的手段,做與手上執掌文書事實不合的虛假陳述
是不是可能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呢?
感恩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3-22 22:29:00
通篇胡說八道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03-23 00:00:00
你提供的資料無法證明新法修正施行前你的商品已下架相反的,你文中所述證明新法施行後商品仍上架中你把第6頁以後貼上來看看你講的東西對你根本就不有利你後面講這段,是比較可以體會你的心情啦不過你比較像是來尋找認同的我只是根據你提供的片段資料,以第三方客觀立場判斷你目前拿出來給大家看的部份,對你不算有利目前能給你的建議是,先確保罰單能撤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3-23 00:34:00
你連什麼叫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都自己亂解釋一通後面根本不用看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3-23 01:22:00
當然不算 不然敗訴的一方就都被抓去關哪條法律規定答辯狀不能陳述不實A告B欠錢不還 B說謊說已經還錢 難道B有犯罪?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4-03-23 02:43:00
人家是6月29"發文"給你陳述意見 ,沒說6月29商品還沒下架 ,你直接說對方說你6月29還沒下架 ,這也差太多了。可能是4、5月多查到這件,發文給PCHOME要資料,一兩個月要到資料了,6月29日才發文給你 。你自己PO的照片, 完全看不出來那裡說你6月29日商品還沒下架
作者: roy11111 (roy)   2024-03-23 08:23:00
你講的罪不可能而且看前後文他也沒說錯,他應該是指「你」從未下架,有下架也是系統下架,至於你說你已經棄用或是忘記帳密,那是你的說法,客觀狀態就是你從未下架,一直放販賣訊息在上面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4-03-23 09:47:00
行政程序哪有什麼無罪推定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3-23 10:10:00
該單位的職責又不是寫答辯書 當然不是公文書
作者: q347 (捕快)   2024-03-23 17:18:00
你都下架 他們怎麼會看到你在賣?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4-03-23 17:26:00
你說的是舉證責任的問題,跟無罪推定是不同的概念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03-24 04:08:00
在本件訴訟中,你只要能說明你沒有販賣,所以被告調查認定事實有誤致原處分違法即可。至於對造有無「隱匿」不是重點,猛打這點沒什麼意義。112年2月15日修法禁止販賣電子煙, 你查到的資料是112年5月間才下架,那不就代表3、4月還在上架?如果我沒誤解,從目前資訊來看,可能對你不利。目前看來你爭執的點就是上架不等於販賣、帳號遺忘無從登入這兩點。前者是法律解釋問題,建議是尋找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後者看起來你是主張沒有故意,但是行政罰不以故意為限,是有罰過失的,所以後者主張可能是無理由。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3-24 12:41:00
看不見自己在凹…叫不醒
作者: MELOEX (MELO)   2024-03-24 13:45:00
吵上架不等於販賣沒有意義http://i.imgur.com/vDjvXX4.jpg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03-24 17:57:00
沒看到原處分,單就現有資訊,修法以後,你的商品就是還沒下架,行為還沒結束持續中,跟你講的國安法例子是不一樣的。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2:53:00
我覺得前面網友忽略一點,原PO都被停權了連後台都進不去了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03-24 22:55:00
你有下架違法商品的責任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2:55:00
他即使要自行下架也不行,衛生局這種沒有查證就開罰很有問題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03-24 22:56:00
寫信給pchome請pchome處理啊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2:58:00
樓上,PCHOME都告知已經下架不能賣了,那衛生局沒將此公文告知原PO,原PO還是自行跟PCHOME調資料才知道簡單說,只要有關防跟承辦人印鑑都是公文了啦
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2024-03-24 23:00:00
你被原po誤導事件經過新法施行,他沒下架違法商品,機關跟平台調資料後平台主動下架商品可能是感覺原本訴訟不利,開始想東想西找公務員麻煩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3:11:00
給原PO,仔細看完你很難打贏了啦一開始我以為你在2019就被停權,直到2023/05才被停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03-24 23:12:00
還有一個問題是,黑名單是不是代表下架?通常這種狀況被告都是有網頁截圖證明未下架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3:13:00
原PO自己賣到都忘記有這回事,被衛生局開罰才處理我想應該是彰化衛生局找到發給商店街,商店街停權後彰化衛生局再把公文轉給新北市衛生局處理原PO覺得很久之前的事情就沒放在心上,就被開罰了這個其實很好處理,衛生局通知時就應該主動到案說明基本上衛生局看到年代久遠的紀錄就只會口頭警告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03-24 23:18:00
認同m大,已經看過不少行政訴訟案件,都是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沒處理好所致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4 23:18:00
這種原PO上法院也很難站得住腳,因為自己不關心自己的權利說真的基層公務員有的真的很忙,像我之前亂丟垃圾被舉法拜託我媽去清潔隊承辦人員說明,結果一直外出不在最後我媽跟承辦人員說明後被念了一下就沒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4-03-24 23:37:00
喔,不好意思,我搞錯了,我以為被告請你陳述意見你沒回覆,跟你說聲抱歉。不過目前來看事證都對你不太有利,建議你去找個律師諮詢萬一被告有截圖,那就可能證明沒下架了;然後你主張沒下架是因為忘記,成立過失的機會很大,找個律師諮詢看看吧。我知道你很憤怒不甘,但法院是要講法律的,還是找專業人員比較好。最後,你講的那個判決我看了,跟本件訴訟毫無關係。沒看到原處分啦,只能推估就是你疏漏忘記而未登入下架系爭商品。大家都是很冷靜的跟你討論,也請你不用帶太多情緒性用語,最後就祝你官司順利。對了,我指考240幾,學測48。但是我會記得我的帳號密碼啦,那也祝你下次要記得喔因為我是一類還有倒扣,老人一個腦袋記不起來,就用筆記,所以我都記得,可能因為念法律,我都會注意生活細節。好啦,趕快去找諮詢,就認真跟你說,目前所知資訊都對你不利,跟律師討論一下還有什麼東西可以攻防。可能我比較笨啦,所以我不會被罰,也不會貸款繳不出來啦,加油啦對了,不是我要求你記住,是被告要求你記住,不用把情緒花在我們身上,趕快找諮詢,行政訴訟事實審只有一審級,我覺得說不定還是有突破口啦還好信貸不用看學測分數我不會心虛啦,因為不是我覺得你應該記住,是「被告」覺得你應該記住。我是說依據現有資訊推估被告認定違章事實為何,而且的確也讓我猜到被告證據是截圖為主。最後還是認真跟你說要趕快妥善處理,因為好像還有突破口,尤其罰鍰會影響信貸,萬一你書狀中有多說什麼,可能又會被被告逮到機會 。可能是我比較笨啦,半夜不睡在這邊跟你分享實務經驗,你比較聰明,加油,祝你官司順利。萬一罰鍰繳了,記得改訴之聲明,別再犯跟上次一樣的錯誤
作者: roy11111 (roy)   2024-03-25 13:52:00
反正原po也是聽不進別人說的話,一直跳針,答辯狀不是什麼對人民有規制效力的公文書,人家沒寫你要的東西就是隱匿?他們沒寫也不代表整個卷證都沒有這份公文,也很難想像卷宗內沒有這份公文,不然行政機關要怎麼舉證這個過程答辯狀就是寫為什麼他們認為構成的原因你從來沒有主動下架就是事實,不懂有什麼好爭的,背後原因如何都不影響這個事實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4-03-26 09:11:00
我不懂為什麼你要花那麼多的心思試圖說服版友?你搞錯應該說服的對象了吧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24-03-26 11:57:00
我看了就累你不累嗎
作者: Yyyyyy   2024-03-26 15:16:00
累就去跟法官說就好 把這的人都說服了你也不會贏
作者: dong531 (貓王)   2024-03-26 15:37:00
我覺得邏輯有誤的地方是,你四年前沒有打算再販賣該商品的時候當下就應該要下架該商品,而不是當下沒有下架該商品,現在才來主張現在想不起來4年前的事,一直扯「記憶」這點有點牽強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3-26 15:54:00
張嘴就是自己沒錯會贏就好好打訴訟,在這邊扯再多也不會贏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3-26 18:05:00
商業的事找專業處理~~這版理論上不是討論這個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4-03-26 20:10:00
實在不懂你有需要這麼在意這裡版友怎麼認為嗎
作者: geniusleo (神說要有光)   2024-03-26 20:35:00
這種留言回覆真是開眼界了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3-26 23:27:00
只要仔細看新北市衛生局的公文,他是參照彰化縣衛生局公文流程看起來就是彰化縣衛生局要商店街下架然後查出元PO住新北市再把案件轉新北市處理,因此才有時間落差狀況然後新北市衛生局也不適直接開罰,有給6天說明期元PO自己不在乎就是放棄自己抗辯的權利,上法院很難贏啦法官問元PO一句話:給你6天去說明為什麼不去?元PO再拿這套出來扯法官直接駁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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