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先進、前輩、晚上好
本人同事於今日上午上班途中
與業主(我司為承攬商)發生行車糾紛
無肇事的情形下,該業主(國營事業)簡稱甲方
與我司同事(承攬商)簡稱乙方
於上班途中甲方騎乘機車於前方
乙方開車於後方
由於路徑狹隘
為避免碰撞,對甲方進行連續之喇叭聲催促
造成甲方心生不滿,追至我司與甲方承租之臨時辦公室
引發兩方口角衝突
雖當下情形有被控制,但甲方隨後對乙方上司及相關人員
下達了將予以乙方永久不得進場之處分
並於後續調解後,要求乙方簽署不法脅迫聲明
提供行車紀錄器供甲方公司高層檢視
等豬多不合理之行為
問題:
小弟想在這邊請教各位前輩
上述以職務上下關係及工作權利提出威脅及脅迫之行為
是否有觸犯相關法律?
先謝謝各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