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主委陳小姐因擔任主委期間都不公布財報
照理說應該是每個月都有一份財報
導致住戶對她任內的花費跟支出有疑慮
經過多次溝通後
她依然對住戶的反映置之不理
所以就被社區大多數住戶罷免
新主委林小姐上任後
有寄發存證信函給前主委
但前主委仍然置之不理
新主委就向主管機關呈報
據說主管機關有對前主委開罰
但就一次還兩次
並沒有持續開罰
所以前主委還是沒有交出財報
我同事之前有人當過社區總幹事
說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
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
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
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問題是已經跟主管機關反映了
但是似乎沒有效果
真的很無奈...
問題:想請問
1.如何向主管機關確定他們有對前主委開罰?
2.如何確定前主委有沒有繳納罰款?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