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是否成罪、侵權的定義

作者: Lyon67 (愛乾淨的人)   2023-06-11 08:42:06
請教各位對於妨害名譽刑、民事的看法:
一、「撿角」「俗辣」「沒吃藥」是適用毀謗罪還是僅屬侮辱罪?
二、承上,如果僅屬侮辱是否便不適用刑法第311條?
(1)『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
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
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
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 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
為,並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
(2)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
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
三、按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不具違法性。
所謂偏激不堪之言詞是否很自由心證?我書狀舉了數條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有罪、民事侵
權判決,民事仍被判決敗訴令我相當困惑。是如被告說的這都是很日常的用語,還是我剛好
遇到日常生活用詞都比較粗鄙的法官?
四、主張是「意見表達」、對人的主觀評論,就能用通俗上是貶低人格的言論去評論人?例
如事情做不好就批評小事都做不好撿角、不願意發誓就批評做賊心虛是孬種、評論低學歷的
人是弱智、評論身心狀態不佳的人是神經病,像這樣僅針對行為或人格去做主觀的評論不就
都是合法的?
五、用疑問句問人家是不是沒吃藥,去委婉罵行為舉止異於常人,是不是很容易脫責?
附上不起訴書、判決書重點
https://i.imgur.com/rYXOXCX.jpg
https://i.imgur.com/pYW9AAF.jpg
https://i.imgur.com/hsCveUE.jpg
https://i.imgur.com/7mN3a9y.jpg
另外關於行政程序上的疑問:
六、民事法官能夠自行聲請閱卷被告的不起訴處分嗎?有無違反行政中立?
七、法官採信偵查階段證人的證詞,卻沒在辯論庭提出予當事人辯論,就用這未經具結的虛
偽證詞的下判決,這符合程序嗎?而因為證人虛構的證詞已毀謗我名聲,對於這種失職的法
官法律上能夠有什麼方式申訴嗎,否則花數萬卻敗訴在我能夠反駁的虛偽證詞上,反倒讓被
告可以持裁判書合法的造謠抹黑我的名聲。
八、能夠要求撤銷一審裁判書的公佈嗎,證人偽造的證詞已經嚴重影響我名譽。(但因為是
警詢作證的,所以連偽證、毀謗罪都不能告,警詢是不是都可以隨便唬爛說謊根本沒差。而
且刑事案件就說謊袒護被告的證人,民事法官卻可以採信該證人的證詞,法律真的是刷新我
對於臺灣法律的理解。)
九.如果法官的確違法,有什麼管道能申訴嗎?如果沒有,那在Googlemap指名道姓評論法官
的荒唐行為是否合情合法嗎?
先感謝各位版友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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