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地上建物在長輩過世前就已經取得所有權,長輩過世後取得的土地卻沒有包含到所有建物
,就是建物與土地形狀不同,造成原本取得的建物主體有一部分在親戚手上,並且還包含
了一間與主體分離的廁所。
因為建物的侵佔,親戚要求拆除侵佔的建物。之前已經將主體涉及侵佔的部分找人拆除,
但當時沒想到在更後面的廁所,故沒拆到這部分。
問題:
親戚的土地是多人持分,現在其中一位要求要拆乾淨,但考慮到該廁所建物完整,解決方
案是否與本體是不同狀況?
由於與親戚的關係頗差,想一次搞定所有的事情,請問有什麼建議的流程?
目前是想說要提出明確的拆除目標讓他們所有人簽名,再按照目標拆除,來防止後續再有
人提出別的要求,不知道有沒有更好的建議?寄發存證信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