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目前為某醫事行業有正職但去他處兼職。
兼職處合約上簽訂工作x年,每週工作診次x診但尚未談薪水故未載明薪水,僅有寫業績計算
方法(人數*抽成比例),但合約簽訂到目前數月僅安排零星時段給我,沒有照合約走,並且
每週都要過去無薪練習一次,對方也沒有保勞保,但有要求我報備支援,覺得工作不如預期
而且造成心理壓力想要解約。
問題:
是否可以要求和平解約?(合約上沒有載明解約條件或違約金,也沒有說明不能單方面解約
)
另當初對方沒有把合約另一份給我是否對我反而不利?
另外對方沒有幫我保勞保,這樣是否也可以作為籌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