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狀況如原文所述:
https://www.pttweb.cc/bbs/PttLifeLaw/M.1664323177.A.164
https://www.pttweb.cc/bbs/PttLifeLaw/M.1664372590.A.7A6
懶人包:車禍,互告傷害,已談好和解金,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已聲請,現在就等著去調解委員會走流程。
現在問題是關於撤告方面還是搞不太懂,
上面sorrows大的部落格我看過了,
調解委員會也是說把撤告當條件寫到和解書,簽了就有法律效果,
不過撤回告訴狀還是要之後自己送地檢署(這邊我就搞糊塗了)
而且撤回告訴狀要等到時候傳票寄來有案號才能寫。
問題:
1.如果已經把撤告當條件寫上和解書簽了,但是萬一..萬一對方後來耍賤,不送撤回告訴
狀,還是有撤告的效果嗎?
2.如果和解書把撤告當條件寫上去就有效,幹嘛還要再送撤回告訴狀?
3.調解委員會簽好和解書撤回刑事告訴,地檢署那邊還要開庭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