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屋合約與口頭約定不符

作者: newacc (XD)   2021-07-14 12:18:31
事實經過:
大約今年3、4月上網找房子,看到房東FB貼文寫可養任何寵物
於是就看房、談一些空間上的需求、簽約、入住
這裡我承認我必須負很大的責任,沒有仔細逐條看合約內容
入住後才發現幾個與口頭約定不合的地方:
1.房東FB貼文寫可養寵物,合約中也寫到住客需自理寵物的排泄物
但同時卻有條文規定房內禁養任何寵物
2.我有表達某個空間要拿來當廚房用,房東也在合約裡手寫加上
廚房內牆及屋頂油煙殘留處理責任歸屬的條文
卻沒有將房內禁止開伙的條文刪除
問題:
目前和房東相處和睦,但畢竟就合約來說我是理虧的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我該如何為自己爭取一些權益?
或是可以開始保留什麼樣的證據對我比較有利?
已經有將房東在社團裡的貼文截圖存檔,目前原始貼文也都還在
截圖需要有哪些資訊比較好?
另外是合約中相矛盾的條文,該怎麼去理解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14 12:49:00
本來就是你沒看清楚的問題,這是你的問題,沒權利保護你的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7-15 18:44:00
房東的貼文只是一種廣告,無法證明你們兩人成立租賃契約時的真意,你也知道自己沒有看清楚契約內容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7-16 02:22:00
1.日後倘不能於簽約之前審閱契約條款,至少簽約當下記得要逐條細看,除保護自己權益外,也可以盡量防免未來可能的爭議。2.按誠信原則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作為契約解釋的基礎,適用於債權的請求權。次按權利失效原則、禁止矛盾行為、妨礙相對人行使權利、調整契約內容及補充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均屬誠信原則的具體適用類型,相同意旨迭經實務裁判或學者文章(陳聰富老師)分別闡述在案。3.查「房東FB貼文寫可養寵物,合約中也寫到住客需自理寵物的排泄物;但同時卻有條文規定房內禁養任何寵物」合約後來寫到承租人需自理寵物之排泄物,或許即可解釋為出租人已撤回自己原來禁止養寵物之意思表示(出租人必先有允准承租人飼養寵物意思,否則何來要求承租人「需自理寵物排泄物」等記載?);次查「我有表達某個空間要拿來當廚房用,房東也在合約裡手寫加上廚房內牆及屋頂油煙殘留、處理責任歸屬的條文;卻沒有將房內禁止開伙的條文刪除」同前意旨,應可解釋為出租人已撤回自己原先禁止開伙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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