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下單給乙,乙讓丙去做
乙跟丙不是正式簽約雇聘的關係,不是領固定薪
網路上派單接單的關係而已。
丙完成之後跟乙索取該案報酬(金額不大,萬元內)
乙有答應要給丙,但之後以甲沒有付錢給乙為由,拒絕給丙報酬。
丙提告乙詐欺,但確實是甲沒有給乙錢,乙不起訴
問題:
丙在接案時是知道甲的存在的,乙只是接單並派單的人
乙確實有答應要給丙錢,但甲也確實沒有給乙錢
請問法律(民事)上,丙有立場繼續跟乙討這筆錢嗎?
這個甲有可能是抓不到的。
實際上現在就是乙丙其中一個要吃掉金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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