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買房屋請O公司O先生幫忙交涉,當時有簽委託斡旋。
但正式簽約時,是由O先生陪同在X公司,簽的是X公司的約,
且服務費也是簽支付給X公司X某。(X某為賣方仲介)
X某有事常跳過O先生直接與買方聯繫,
但通話中,當買方有要求時,又強調自己為賣方仲介而非買方仲介。
問題:
1. 請問法律上,買方仲介該認定為O先生還是X某?
2. 若買方仲介應為X某,那他同時兼任賣方和買方仲介是否影響交易公平性?
買方可依此提出減少仲介費用?
首購小白,請幫忙解惑。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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