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請問民法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作者: cvccvv (cv)   2021-03-13 09:19:42
事實經過:
請問如果夫在婚前有一塊地,幾十年後夫賣掉了這塊漲價的地。
問題:
後來夫妻離異或夫過世時,妻可以用民法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來聲請分配獲得的土地利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多謝各位先進。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3-13 09:36:00
不行。婚前財產並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作者: cvccvv (cv)   2021-03-13 09:42:00
再次謝謝您。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3-13 10:05:00
賣掉系爭土地之現金是婚前財產(系爭土地)的型態變化罷了,仍算是婚前財產,只是金流及書面證據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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