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民法430條之修繕義務不履行

作者: Kspower (Tokyo)   2020-12-06 15:57:11
問題:民法430條之修繕義務不履行
出租人不於所定期限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想請問假如有定一年的契約
現還不到一年
實務上這種情形,出租人還可以扣留押金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06 19:23:00
解約事由是出租方的責任,當然不行
作者: Kspower (Tokyo)   2020-12-07 02:51:00
條文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請問實務上要怎麼做?和房東的line對話可以當作證據嗎?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0-12-07 05:06:00
實際上就是限定期限(一週之類的急迫性可以設定幾天,上法院也會以客觀事實認定。)期限到沒修繕,就是確立租賃契約消滅,然後限定期限返還押金。基本上上法院就是民法430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12-07 22:15:00
押租金(俗稱押金)是另一個擔保契約,基本上會隨租賃契約的解除而消滅,但房東可以主張屋內損害、拖欠租金之類的損害賠償去扣押金,所以盡量把和房東的對話紀錄、解約前繳房租的紀錄留存好吧,以防萬一
作者: Kspower (Tokyo)   2020-12-08 00:43:00
會問限定期限的證據 是怕到時候上法院房東會不承認,因而需要自行舉證。假如都是用電話與房東聯繫,是否需要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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