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向警局指控B半夜到A公司張貼侮辱性圖文,且宣稱有拍到清楚影像
但B當天晚上在家睡覺,已取得社區進出口監視錄影,傍晚進家門就未出門,
直到隔天早上上班,另ETAG和通聯都可以提供調查
問題:
1警局通知B去做筆錄,請問B可以把錄影檔案提供給警察調查,
並要求警察調閱ETAG和通聯? 還可以要求調查什麼?
2.警察和檢察官是否有專業能力鑑定A公司的影像並非B本人,假如身形很像,
臉部又不清楚,是否可能含冤莫白?
3.B經濟狀況不佳,自覺根本沒到過A公司,請問這種狀況需要請律師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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