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公司被收購後希望被資遣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20-10-30 19:20:53
你所引用的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與十七條
第 16 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
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
願留用之情形。
基本上,舊雇主必須在生效日三十日前,要徵得員工看是要留或不留
無論是被迫不留或自願不留,舊雇主都必須循勞基法資遣模式對員工予以
資遣。
不過你的案子有點特殊
你提到的是「母公司」即將換人,那你的服務單位是「子公司」囉?
那麼如果你的「雇主」仍舊是「子公司」,那麼在公司法人資格沒有變更的情形下
我認為並不構成企業併購法的必須資遣的要件。
以上參考
※ 引述《oper51110 (Jan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敝人服務的公司今年被收購(生效日還沒到),母公司即將換人。
: 原本員工以為公司會依照勞基法或企業併購法在生效日前30天通知員工留任與否,或發給留任意願書,
: 結果公司認為未涉及法人人格消滅,且沒有勞動條件變更(至少目前沒有,合併後會不會有什麼變動不知道),沒有必要通知,據說公司有向經濟部去函以及跟勞工局確認過。
: 問題:
: 請問若我在合併後不願意留人任,可否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通知公司並要求資遣與非自願離職單?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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