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敝人服務的公司今年被收購(生效日還沒到),母公司即將換人。
原本員工以為公司會依照勞基法或企業併購法在生效日前30天通知員工留任與否,或發給留任意願書,
結果公司認為未涉及法人人格消滅,且沒有勞動條件變更(至少目前沒有,合併後會不會有什麼變動不知道),沒有必要通知,據說公司有向經濟部去函以及跟勞工局確認過。
問題:
請問若我在合併後不願意留人任,可否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通知公司並要求資遣與非自願離職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