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資墊償範圍

作者: gtoamdk7   2020-06-16 22:03:00
事實經過:
前公司去年9/4當天宣佈隔天9/5解散
沒有預告期、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等
資方也都脫產,找不到人
向台中市勞工局集體申訴要代償
開會後,勞工局說明需要法院判決後的文件才能申請
我們求償的項目有 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完、失業補助差額。
失業補助差額為公司高薪低報,申報最低的23100,而不是最高的45800
導致我們的失業補助金只有13860
期間也向勞保局檢舉過兩次,第一次公司被罰5000,第二次被罰10萬
後來就直接惡性倒閉
經過漫長的訴頌等待時間
法院的判決也是判我們勞工全部訴求金額通過
問題:
依照科員的解釋,工資墊償範圍若照法條,我們只能得到資遣費這部份。
預告工資20天及特休未休完,及失業補助金差額並不在墊償範圍。
這樣一來,只能求償到法院判決總金額的1/5而已。
只是覺得法條不合理,沒有照顧到像我們這情況的勞工。
覺得有違憲,是否建議提釋憲呢?
https://imgur.com/HMzUs4c.jpg
還是我們就只能乖乖的吞下去比較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6-17 04:42:00
釋憲成本非常高 要打到三審敗訴 還要請律師寫釋憲聲請
作者: wwfman (ouch)   2020-06-17 07:29:00
勞基法的立法精神本身就是符合憲法153條意旨,只是保障密度高低不同,很難說墊償不包含失業給付差額就會違憲。但我覺得預告工資和特休未休也許可以擴張解釋成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分,只是要怎麼證明有特休是另一回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6-17 07:59:00
沒有擴張空間,條文咬的很死是因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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