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提告建商二工後的水保設施

作者: SLluvrock (人生啊人生)   2020-02-28 17:55:59
事實經過:
去年收到縣府來函,因為住家這裡(同一建商的建案)經抽查違反水保設施保持計畫,當
下一頭霧水,根本不知道原來建商在初期審核通過後,出售前就自行二工將相關設施以水
泥覆蓋,這裡的住戶在購買前自然不會知道有這些相關訊息,是自行申請圖面後才知道這
些規劃原本的樣貌大概是怎麼樣,而且莫名其妙就變成這些設施維護的義務人,義務人竟
然不是建商,當然如果未來被罰款也不是建商被罰。由於建商在賣完房子後,已經把公司
解散,以規避後續保固相關問題,雖然有找到窗口,口頭答應會想辦法處理,但遲遲不見
解決方法跟說明,前幾個月只草草將部分沈沙池的開口重見天日,連施工內容都沒有跟住
戶說明,自行在幾戶共有的車道上鑿孔(沈沙池的位子在車道下方),尺寸合不合我們也
不清楚,而其他該有的明溝、植被等...皆沒有照圖來改善,想當然複驗就沒有通過(當
初還說會過?)因為選擇相信他。
目前窗口的另一套說法是要進行水保設施計畫變更?我個人是覺得應該找不到技師背書,
施工是無可避免,而且建商也不太可能再掏錢出來處理。
問題:
為了提防避免被裁罰,打算提告並副本給縣府,請問這部分該從什麼地方著手呢?目的只
是要提告建商才是義務人,而且二工是購屋時的現況,我們是買成屋,現況交屋,二工並
不是現在住戶更改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29 15:51:00
一、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否認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下同)第154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第99條第2項(有限公司)。二、實質負責人:第8條第3項及第1項、依第2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 SLluvrock (人生啊人生)   2020-02-29 22:35:0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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