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前,消費者是否必須預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A:事業要求消費者必須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始得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24條),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41條第1項)得處罰該事業。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十三、驗收第二項: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本件建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十三、驗收第二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當然無效。就算不買,只要去檢舉,建商也會有事的。但建議還是要求建商修改啦!不然上法院很麻煩。 原PO遇到的都是常見的事情,多數建商是常態性地違法。賤商就是欠電,多電一電才會慢慢正常化。 個別磋商條款,照理是要用手寫的,這個你就要小心了。有人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人則認為對該法條要「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個別磋商條款比定型化契約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始得適用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