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應該是今年年初,詳細日期未知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騎機車的人在事後有去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於當日事後報警,但雙方都離開現場,現場已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都無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我最近才經由電話得知我媽在年初發生車禍,以下是由電話得知的消息:
雙方都由小路口開出來,我媽開車看到對方後停下來,但對方騎機車一開始沒有反應
,靠近後好像被我媽的車嚇到,龍頭突然右拐了一下擦撞到我媽的車頭
https://imgur.com/hV1eysF (事發路口,藍線汽車,紅線機車)
當下對方強調自己有急事要離開,
(對方好像是幫忙做清潔的,說她趕著要到垃圾就要走了...)
我媽想說對方好像生活艱難就算了,雙方就離開了。
後來回到家中鄰居跟我媽說這個要到警察局備案,我媽才去警察局報案。
於兩個禮拜後對方報警,一直說是我方撞她的...,調解的時候一開口就是要5萬塊
不然她就要提告,理所當然的調解失敗了。
(另外事發路口監視器壞了,也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行車紀錄器...)
六、問題:
上網查了一下民事訴訟,似乎是對方要舉證?
這樣在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方告的成嗎?
如果真的上法院了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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