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同居中,而夫因為擔心妻會藉著保護令來找方法讓他違反保護令,
所以不願讓妻進家門(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丈夫),除此之外,夫並不會對妻有任何言語
、肢體或精神之騷擾、暴力等行為,又,妻子不願離婚,亦暫無工作來養活自己(非無謀
生能力之人),綜上,妻之訴求就是要進屋內居住而已(暫不考慮至他處獨居)。
PS:現居所非保護令上雙方之戶籍地或居住地。
問題:
1、雖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強執法中似又規定同居義務之履行不能為執行名
義,若前述理解正確,那要如何有效的讓夫履行同居義務?抑或僅能道德勸說?
2、夫純粹只有不讓妻進家門之行為,是否屬違反保護令?於構成要件面討論,是否亦有
強制罪之適用(提 強制罪是否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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