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損害賠償條款

作者: elephant0619 (幼稚小象象~)   2019-02-24 20:41:02
事實經過:
本人於某W單位兼職表演工作,與W單位有合作契約!
表演中因W單位之主管惡言相向,雖無到P誹謗之程度!
但造成我個人覺得工作上十分不舒服,故與主管之上司反應!
但現象依舊,因此提出解除合約!
問題:
1.合約中提到違約損害賠償條款:
若未善盡合約精神履行義務,需支付總酬勞之二分之一
(目前僅表演約一半場次)及合約中提到若我方違反各式條款之約定,
導致表演部分或完全無法演出,我方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請問請問若提出解約,
是否會有此疑慮(賠償?)
2.因本人與會談之主管上司反應得到慰留,本人提出合約加上
"若未來仍有相關情式(指主管惡言相向之部分)
經反應無效我方得以無條件解約,W單位不得求償"
是否合情合法?
(因本人已提出,但公司方表示換約會需要和法務討論其內容,
是否有不合理或是有需要補充的部分?)
以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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