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阿姨離開 繼承問題

作者: apejun (apej)   2019-02-15 19:30:32
事實經過:
年近70的阿姨上個月離開了,阿姨的兄弟姊妹(包括我媽媽)都很難過
因此也無心處理相關後事,
後來我媽希望能把阿姨的房子、土地以及其他財產全部給我最小的舅舅
其他的阿姨舅舅也都很同意,今天老媽就叫我去代為辦妥一切。
有初步了解相關流程法規,目前了解大致上是:
除戶>申請財產清單>土地謄本等等>法院辦拋棄繼承>申請繼承
目前外公(阿姨的父親)已歿,外婆健在(阿姨的母親)
阿姨有四個兄弟姊妹(外婆有5名子女)
問題:
1.
原本決定連帶外婆與3位阿姨的兄弟姊妹(包括我媽),一共4位放棄繼承,
只讓小舅舅繼承。但後來發現大阿姨還有一些雜資產跟一些零星土地,
怕小舅舅到時候比較難自己處理(小舅舅跟社會比較稍稍脫節)
而後來從戶政事務所的說法,聽起來是這樣:
"拋棄繼承只是一個手段,讓錢可以流向第二順位的兄弟姊妹"
也就是說只需要外婆拋棄繼承即可,其他兄弟姊妹仍先填寫繼承,
否則如果除了小舅以外全部放棄,到時後小舅沒辦法處理的資產
若想再轉給其他阿姨,就會比較麻煩。
因此只辦理外婆拋棄繼承,其他就只由阿姨舅舅們寫私下協議書的方式,
到時候阿姨的財產在阿姨舅舅間流動才比較方便,這樣對嗎?
不知是否有什麼疏漏之處?
2.
如果考慮到繼承不動產後出售,需要繳所得稅的問題,
看到網路上有人說,如果繼承後要出售,會將成交價格跟公告現值間的差額
視為所得,例如公告現值1000萬,賣5000萬,就真的4000萬所得要課稅,這是真的嗎?
畢竟一般直觀而言,當初阿姨多少錢買的不動產,若小舅出售,
應該也是賣價與當時阿姨的買價 差異 視為所得才是不是嗎?
如果是如此,又是否需要當初的賣買契約之類(可能遺失了)?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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