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資遣的判定問題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8-08-03 00:28:21
事實經過:
起初是某徵才平台上,有看到某公司有在徵才暑期的建置工讀生,
(事後才知道是因為有評鑑關係而徵才,過後就會視情況提早結束)
透過信箱應徵過去,當天下午有接獲電話,主任表明說有正職的職缺
因此原本的PT改成正職,7/2第一天開始報到,到7/9總共八天,
(證照的需求是第一天開始上班後才說,之前沒有提到)
7/8當天有一位講師要跟我談有關職缺後續的問題而加班,差不多1830時
講師來了,於是過去聽講師對於職缺往後的狀況,當中提到
該職缺未來是需要有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的證照(名字很長且不好考)
意思就是要我報名假日班,等11月考試的狀況決定是否繼續工作
也就是說,考過可以繼續任用,但沒考過則依法規定沒有證照是不能使用
而需要強制離開,該日晚上有寄信給主任表明
本身個人的生活總財產是真的連五千都不到,講師的說法會讓我沒辦法
最後是寫說可否到隔天做完後直接以資遣的方式處理,
主任回覆說要我直接隔天1000點辦理離職並8天薪資+額外給的八千多
但由於主任擅自直接把我的職缺取消掉,自己認定是資遣,產生勞資糾紛
選擇勞工局且指定調解委員開會,第一次調解失敗因雙方堅持立場無共識
而調解人員提出,只要求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主任跟人資需與
總經理談論後才可做決定。
第二次調解時,已經有做好心理準備可能失敗真的要走訴訟,到最後
同樣還是堅持立場不下時,主任跑過來說場面一定要這樣嗎?
還說這種情況開非自願離直是不可能的事情,被公司知道
原先額外給的八千多砍半為四千多,當下個人覺得因為這次失敗
就要走訴訟,且到法院有可能不見得真的會成功,想想怕浪費時間
因此選擇和解,並約時間與主任解決離職手續後,拿到四千做為結案。
(也就是說 寧願多給錢的方式卻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問題:
雖然說這調解結束,可能不會有翻盤機會,但回想過程還是感覺有問題。
1.薪資23000+2000(全勤)或25000元下去計算實際8天部分沒有強制規定?
雖然只有八天,但沒有請假,卻資方是以23000不含全勤方式下去計算,
印象當中沒有說25000是包含全勤的
有詢問勞工局跟律師,問到的內容都不一
2.該職缺當中,有寫到中午休息一小時半,實際上因有課程開課時,隨時會有
學員來簽到,變成休息時間很瑣碎,雖然問1955是否
符合勞基法第14-1或14-6條,回覆說不算,當時頁面沒有提到說中午有學員時
需要加班支援
3.那天講師所說的部分,這樣是否因有產生生活困難而符合第二點的勞基法規定?
(那天主任說他是人資,但實際上不具有人資身分)
4.整體上,今天有問1955,詢問資遣部分,卻跟我說一個都沒有符合,這樣子
整個狀況來說,真的沒有符合資遣狀況?還是說勞方請求資遣除了只有勞基法第11條
以外,其餘的是需要由資方判定並以資遣方式處理?
(如該職缺需證照卻沒有考過或錄取後才告知需要該證照者而有經濟狀況時,
勞基法第11-4或11-5條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無適當工作安置時或勞工對於工作無法勝任時)
先說聲抱歉,內容真的多>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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