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有點複雜的遺產稅問題,想走法律途徑申告

作者: kisc91389 (longman)   2018-07-29 22:58:56
事實經過:
我爸在民國105年左右買賣房屋一間,持分1/2,完稅後實得約680萬,台灣銀行推了
南山人壽的鑫利鑽給我爸,保額300萬,我爸在保單受益人寫了其姪子A,與無親屬關係堂侄B.
過了一年後,我爸因病於106年11月21日在醫院身故,因其無配偶(我是其養子,A君與我實為
兄弟),故我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當我在申報遺產稅時,才知有這份保單.
申報時國稅局認定此保單在其身故一年前投保,為遺產一部份.
而我爸名下尚有一筆祖產持分土地,公告現值約1700萬,加上其買賣房屋所得,故遺產稅
當時粗估約120萬,為了籌稅金,故同意其壽險先辦理賠以繳遺產稅(當時只是去國稅局問稅
金約為多少,並未申報,不知能從被繼承人之帳戶扣款),而當時A君與B君皆有口頭約定等完
稅後如果該保險有被課稅,願承擔其份額之稅負.
而當我遺產稅申報完畢後,該份保險確實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也在稅單載明此保單需
課稅,但當我拿繳稅證明給B君,要求其承擔該保險被課稅之1/2時,B君卻以該稅單未載明B君
需繳稅為由,反悔不肯出錢(約16萬,理賠一人得160萬).
問題:
1.如果我想走法律途徑要求其承擔稅負,是否有適用法源?(ex:實質課稅原則...)
2.關於這筆保單是否為遺產,因當時完稅後我即要求B君出錢,其卻百般推託,避不見面,故當
時並不知道可申請複查,而後與曾在會計事務所工作之朋友聊天時談起,他才跟我說到這筆
保單因受益人不是我,依實質課稅原則不應課稅(有指定受益人且非遺產繼承人),可是當時
遺產稅申請複查期限已過,故無法申請複查與訴願.
3.本來不想走法律途徑,但B君卻在親戚間說我不孝,搬弄是非,實際上連喪葬費都不肯出.雖然
其與我爸無血緣關係,但B君小時候算是我們家養大,有分香火情,所以我爸有分錢給他.但其
後來的行為舉凡吸毒,詐騙(還是騙我媽),槍砲(沒被抓但我有看過)等,實難讓我認為我有為
其承擔稅負之必要.故而雖然我知道就算打官司也只能要求其返還16萬,但就算這錢
我寧願付律師費都不想給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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