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提告妨害性自主問題

作者: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8-04-16 22:30:22
寫給♀:若妳是性侵被害人,請勇敢地向信任的親友、老師等說明原委,儘可能別讓自
己陷於自責、愧疚、恥辱之情緒裡──這不是妳的錯!社會上,許多人仍抱持女性沒有反
抗就不是性侵(忽略被害人可能因恐懼而失去意思自由)、女性說不要就是要等刻板印象
,進而譴責、排斥,甚至將妳貼上標籤。希望妳能更堅強、勇敢,別輸給世俗扭曲的價值
觀,讓自己獲得幸福!
寫給♂:希望你能尊重、守護婦人、女子,面對歧視言論勇敢地挺身反對!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是世界各國正努力追求的目標,聯合國將其列為永續發展目標(SDGs
)之一。觀察台灣社會,色情資訊經媒體渲染,很多攻擊、物化女性的性暴力,讓男生覺
得這些行為是被允許、接受的,卻不知道造成多少女性身心嚴重創傷。
寫在前面: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是否發生性行為、與何人
(時、地)發生性行為,於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下,悉由自己決定(司法院
釋字第552號解釋參照)。他人是無法代為決定的(例如成年的A、B雙方決定發生性行為
,縱使彼此父母不同意,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壹、刑事部分
(一)事實前提:該名男子未經同事「女兒」之同意而為性交,可能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二)程序與實體混合部分:提告這位男生有限多久時間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
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重本刑應俱連本數計算(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
1項參照)──即10年有期徒刑。質言之,本罪之追訴權時效應為30年(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參照)。請留意30年期間之起算時點係犯罪成立之日(中華民
國刑法第80條第2項本文參照),屬於民法第119條之特別規定。
例如,事件發生在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那麼追訴權時效之計算式為:1.始日為中華民
國107年4月13日。2.經過30年至中華民國137年4月12日為止。若犯罪被害人於中華民國
137年4月13日提起告訴,則因追訴權時效已消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
(三)程序部分:以下三個問題,我一次回答:
Q1先去警察局做筆錄?還是先找免費諮詢律師?
Q2要有受傷或違反意願才能去驗傷提告嗎?要先叫她們去做筆錄嗎?
Q3證據的話需要哪些?
建議直接聯絡同事家所在地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因為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各種資源,例如
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
律服務等,相當便利。再加上該中心內配有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噢(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第1項、同條第2項參照)!若是新北市的話,驗傷採證也都不須要
支付費用(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你可以在新北市找到什麼協助,
https://www.dvp.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021,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5日
)。
貳、民事實體部分:8年前,發生一件外拍模特兒性侵案,在彰化縣某家旅館套房。該名
被害人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訴。最後,法院判決2名加害人應給
付共計150萬的非財產上金錢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參照)。以
下為在民法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一)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例如原有
計時工讀,但因性侵事件發生後,開始害怕熟識者,而屢向雇主請假)、增加生活上之需
要(例如治療性病所需之醫療費用)。
(二)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因貞操權受侵害,而感到精神上痛
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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