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民事舉證程序

作者: dalus (魯仔仔)   2017-12-26 18:51:11
事實經過:
在下因住所漏水,而與樓上有漏水糾紛,我提出損壞賠償。
日前也向法院提出驗漏公司(有相關證照),法院當下有問對方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同意可自行提出驗漏單位,只是提出的人要先出資代墊,
於是在對方拒絕提出驗漏單位下,法院以我方提出之檢驗單位進行驗漏,
即是法院發函給檢驗單位,並由我代墊檢驗費,目前已完成驗漏報告。
在驗漏那天,我有放對方指定的水電師傅進來,當下只是想讓他們當見證人,
但我沒放對方進入我家。
之後我在驗漏報告出來後,依據我浴室損失的估價單提出新的賠償訴狀。
這一兩天在下收到對方新的答辯狀,大意是說他在驗漏那天放進來的人,
是以驗漏的身分進入我家,內容提及對方檢驗師傅的測試經過與結果,
最後的總結是,漏水不是他家弄出來的。
問題:
目前看來對方的檢驗程序並沒經過法院同意與承認,而且找來的是與漏水
無關的甲級電匠。
我想請問:如果要反駁這種非雙方同意及法院見證的檢驗程序,該如何提出,
或是該以哪一款法條/ 規章進行抗告?
以上,謝謝大家的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   2017-12-26 21:19:00
您也可以找人檢驗 如果您這麼有自信是對方漏水的話而且您怎麼能單純認定對方只有電匠證照 沒有水匠據我所以很多這種都有所謂的"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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