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和解書內容問題

作者: abbiee   2017-12-07 20:44:24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7/1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騎機車,膝蓋有破皮擦傷,不確定事後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沒做筆錄、機車位置有移動過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對方不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於返家途中,欲左轉入地下停車場斜坡,此時對向機車駛來急煞打滑
,機車駕駛倒地,機車慣性向前滑行,機車龍頭嵌入我汽車前保桿。
駕駛起身後表示沒事,想抬起機車直接離開,所以把機車龍頭從我車底下移開。
我首次發生車禍有點不知所措,希望至少能留下雙方聯絡方式,或直接報警。
當下我沒有打給保險公司,只與對方確認是否要報警。
此時警察來到(由巡邏員警通知),進行詢問、現場照相與雙方證件登記後,
問我們要不要"現場和解",然後大概說明了和解的意義,
就是之後雙方互不追究彼此責任。
對方與我皆表示同意。
我清楚自己肇事責任較大,故同時表示願意付和解金,於是警方起草一份和解書。
「106年12月7日X時X分於北市X區X路發生車禍,
A車駕駛自小客車(車號)與B車駕駛普重機(車號),
當場以新台幣XXXX元達成和解。」
(和解書空白處有註明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手機)
和解書本文就是這樣簡短,然後請雙方簽名,我亦同時將和解金交予對方,
與對方握手後各自離開。
六、問題:
因為是首次與人發生車禍,當下不清楚和解書該怎樣立,所以就依照警察所擬簽名。
1.雖然警察立和解書時有解釋和解的意義,但由於和解書文字中未觸及雙方放棄民事
求償權,這樣的和解書有民事意義嗎?
後來精神略定,上網查了一下,再回該警局詢問,他們回我說這樣其實就夠了。
警察說刑事提告權本來就無法透過和解書放棄。
在民事方面不用特別強調,有"和解"此描述就足夠代表雙方放棄追究權利了。
2.警察趕時間沒時間影印,所以正本給那位機車駕駛,我僅用手機拍照作證,
此照片作用與和解書正本效力相同嗎?
3.後來打給保險公司,保險員說,既然已經立了和解書就靜觀其變吧。
眼下除了等待,大家還會建議我做什麼?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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