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告人詐欺,在被告地出庭??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9-09 14:42:14
※ 引述《lieway01 (lai)》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在網路上有買賣糾紛,於是到警局告詐欺。
: 今天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單」,告知要到高雄出庭
: 問題:
: 1.想請問我朋友住台北,也是在台北警局提告,提告的人還要下去高雄應訊嗎?
: 2.可以去電要求改到台北出庭嗎?
: 3.星期五晚上才收到下星期二就要應訊了,週末能打電話更改嗎?如果不行 星期一改會不會太晚了?
: 再煩請有經驗的前輩幫忙,有夠頭痛,事情有點緊迫,希望各位幫忙,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組織法》第5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法院組織法》第62條: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上述條文,地檢署之刑事訴訟案件的土地管轄為「犯罪地」、「
被告之住所」、「被告之居所」或「被告之所在地」之法院。
  其中「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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