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提前解約的問題

作者: soulfaker (靈魂偽造者)   2017-09-08 19:41:35
事實經過:
我於8/9遷入現居處套房,預付了8/9~9/8的租金8000和16000的押金
但住沒幾天就發現與房東所稱的「非常安靜」不符
試著忍耐了一陣子還是覺得太吵,於是欲提前解約
租約採用崔媽媽基金會版,關於提前解約的條文如下:
-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金
額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之終止租約者,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
於8/23以LINE告知房東太吵了我要搬,房東8/24回覆表示OK
對以上條款的理解,於租屋板詢問過,認為是「未早一個月先期通知者」才要罰
一個月租金,若早一個月通知就不用罰。
通知後未與房東進行其他協商,今本月租期已屆,尚未能找到滿意的房子。
本想請房東寬限幾日,但房東今天才說,多住的日子每一日要以500計。
但本間套房月租8000,以30日計一日也該是267;之前都未提,現在才突然
漲到近兩倍,我認為不合理。
因談話中斷,尚未討論到其他方案及押金返還的部分。
問題:
1. 我若主張多住日數以月租金/日數計算、依日補足,是否合理?
2. 可否主張房東日租金500的要求未載明於租約且未事先告知不合理?
如果日租金500,那月租難道是15000.....且租約打的又不是日租
  租約上同一般情況,講租金的部分也有「甲方不得任意調整租金」字樣,但當然
並非指以日計
3. 本來是希望儘早找到儘早搬,若未能住滿離通知日(以8/24房東確認計)一個月
(~9/23)就只好認賠給他扣一個月(房東不似有協商餘地的人)。
若我多支付9/9~9/23的租金(剛好15日=4000),滿足「先期一個月通知」的條件
可否主張房東應退還全額押金(兩個月)?
4. 承3,若此方案可行,若我於9/23前遷出,但租金已付到9/23
是否房東不能主張我提早遷出應扣一個月?(假設人搬出,就讓房間空到9/23)
另,若此方案可行,假設9/10遷出,房東是否得主張收取9/10~9/23的電費?
(沒有獨立電表,是以整棟/人頭計)
5. 或是,若我今日仍支付下一個月(9/9~10/8)的租金,但不住到期滿
可否主張多住日期以月租金/日數(267)採計,剩餘日數應予退還?
  (租約上「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之文字)
但有些擔心這樣錢在房東手裡,他不會依約退還.....
還是說租約上僅說房東應退款,但未載明採計方式,就只能任由房東認定?
如以上敘述/理解有誤或有所不足,還請告知需補充之處。
先謝過諸位願提建議或意見的大德。
作者: neverseveral (快意的風)   2017-09-08 23:00:00
1. 不合理,你們雙方已經合意舊約於8/24結束,之後的收費方式應以雙方合意為準,他提出一天500,你可以不同意,馬上搬走或繼續與他協商。2. 該條款是指退回預繳租金,並沒有說不扣押金,態度好一點跟他商量看看,有退你賺到,沒退正常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09-08 23:20:00
到期不搬離違約金1倍, 到遷讓日為止, 房東應該收534元/日, 你說要搬又沒說哪天要搬 :~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09-09 08:01:00
到期後租約不是你說了算
作者: neverseveral (快意的風)   2017-09-10 14:37:00
你如果是繳下個月的房租,並提出再下個月不續住,那房東只能扣一個月押金當違約金;但是你當下表明要搬,按常理認知為這期到期即不續租,本來就要扣兩個月押金並付清水電雜支。你跟房東說內政部規定只能扣一個月,反而有誤導之嫌。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09-10 21:49:00
我覺得就像你講的, 你太晚處理了, 找不到房子要多住要多住幾日也要先講, 必竟找的順不順只有你自己知道房東只知道你租金繳到幾號, 而且說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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