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關於離職賠償金三倍 想請教 (後續問題)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1-04 16:19:37
大家好 謝謝大家先前的幫助
今天去電公司
法務表示公司目前不會採取後續的法律動作
想請問各位
因為只是電話中說不會有動作
可是擔心之後公司方面若有反覆,請問我有甚麼辦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嗎??
比如說白紙黑字寫個不採取法律動作 雙方簽名這樣是可行的嗎?
若可行 內容應該如何寫或是參考甚麼比較恰當呢?? 謝謝!!
因為不可行的話,也會一直擔心公司是不是有可能突然又提告...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處理呢?
因為怕他們只是拖延 感覺很多東西都有期限 謝謝!!!
※ 引述《fategg (nothinG)》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大家好,
: 小弟最近在公司因工作不順利預計要離職,
: 因先前與公司約定有3個月試用期,目前未滿3個月,但提出後
: 公司是說試用期為公司單方面的(他可以FIRE我,但我不能離職)
: 然後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作為賠償,職位為公司訓練專員,但實際到目前還在作一些瑣事
: ,公司也沒有付費讓我去參與任何培訓課程,或是
: 任何付費課程,僅有新人的幾天培訓(認識公司等等)
: 本來約定工作9:00~18:00
: 但是幾乎八點算是常態 有時會到21點 甚至22點
: 加班費也從來沒領取過(說是加班前都要事先申請才算加班)
: 因覺得不甚合理 於是有將合約拍下
: 條文節錄如下~
: 1.甲方因專案或業務需要雇用乙方,聘僱期間自民國X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X止。如因可歸
: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契約提前終止,乙方願以三倍工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如造成甲方損害,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 2.雙方同意以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屆滿前如有不適任情形時,除甲方同意延長試用
: 期外,甲方得隨時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相關權利。
: 試用期間,乙方如自請離職,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應於七日前預告甲方。
: 3.(加班)乙方如因業務特性或專案需求須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應事先申請核准,
: 並於加班前將加班申請單送權責主管核准後,送甲方人資單位登記備查
: ,否則不得報支加班費或申請補休。
: 問題:
: 還請各位幫幫我,想知道
: 1.試用期離職??有試用期嗎?
: 2.是否一定得賠償三倍薪資,試用期離職算嗎?
: 3.加班費一定是要事先報備的模式這樣嗎?
: 謝謝...謝謝各位 真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11-04 16:30:00
對方不就說是「目前」?以後的事情誰可以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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