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寫了一篇文章,人氣非常高,
文章裡的照片遭網路內容農場盜用,
被轉傳賺取點閱率的廣告收益,
但照片的著作權都是屬我所有。
帶著相關證物前往保智大隊報案,
早有猜想網站的IP都設在國外,
警方可能也拿他們沒轍,
可其中一個網站有在頁面放徵才消息,
也意味著他們在臺灣是有設公司的,
然而警方的意思是…
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投履歷,
等知道他們公司的所在位置後,
再前去報案…
然後花了一個多鐘頭的時間開導我,
這種小事要學會放下,
最讓我印象深刻的一句話…
“決定把照片貼在網路上的那一刻,
就要有被拿走的心理準備。”
當下覺得警方說的頗有道理,
但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這想法…真的是正確的嗎?
那智慧財產權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什麼…?
問題:
有半年的追訴期,大概到年底吧!
想請問我一定要自己當偵探,
等找到對方才可以報案?
還是我資料備妥就能前去報案?
本板首po,
如有違反規定,
還請大家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