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晚上好
我妹最近在找租屋,原本週三(8/10)看到一間不錯的公寓6F
跟房東議價後,房東說他們是一間公司
拍了我妹的工作識別證,詢問了一些工作細節內容
說需要回去問一下公司其它股東願不願意承租給她
等到週五(8/12)房東LINE她說,股東同意她開的價格,問她何時能簽約
我妹就回說週日晚上(8/14)
但她週日回家跟我們討論後,因為我們一致認為六樓太高(沒電梯)
加上附近環境不是很適合一個女生單獨居住
於是我們請我妹打給房東道歉,說無法簽約
結果被房東臭罵一頓,並且說他有跟我妹的Line紀錄,
如果不賠償$5000,隔天就要請公司律師對我妹提告
我看了他們的Line紀錄,沒有提到金額,沒有提到不租須賠償什麼
只有約好簽約時間
問題:
請問各位前輩,這樣是否會構成租賃口頭承諾
需要賠償對方$5000和解嗎?
或是若對方真的提告,我妹會敗訴嗎?
再麻煩大家協助指導,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