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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朋友的姐姐跟前夫離異5年,期間前夫對孩子從不主動關心,前些日子姐姐因癌症過世,
留下一封書信請弟弟弟妹照顧孩子,生前財產留給孩子(10歲)做教育基金使用,但信沒
有押日期,也沒有公證,無法視為遺囑,前夫現在欲爭奪孩子監護權,原為月光族的他去
年突然多了一筆一年的一百多萬定存,原為租屋族但從母親那裡過戶了一棟房產,且雖然
不主動關心孩子,但姐姐生前請他帶孩子回祖父母家給祖父母可以見孫女時,他總會買禮
物或吃的給孩子,所以雖然孩子與他不親、不常相處,但卻也對他沒有太不好的印象!
問題:
前夫現欲爭孩子監護權,現在要打監護權官司,如果沒爭到監護權,他欲告朋友夫婦略誘
罪,想請問打官司除了反駁對方提出證物證詞,以及朋友及孩子相處狀況證據外,還需準
備什麼比較有力的論點來爭取孩子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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