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女的租屋是經由房仲管道租借辦理的,簽約時是三方到場由房仲陪同房東在和我簽約的
。
而我的房屋租契合約是從2015/2/14開始完整一年,一個月7000,押金兩個月共14000,房
租以月付的收費。
因為畢業關係提前違約租到2015/12/31號,扣掉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也有提前在兩個
月前告知,房仲口頭說退房是他來處理。
當天因為搬家需要等待家人下班而房仲又說只能白天晚上有事,所以當天決定白天他來點
交房子,點交完成後我傍晚搬離時鑰匙放在信箱即可。
而在12/31號當天仲介與我點交時也是都用口頭確認說沒有需要賠償的部分,我也覺得沒
有問題了,但是他當天說要去水電局清算我的費用所以要直接使用押金的部分扣掉之後當
天匯款給我,他就離開了。
之後晚上詢問他就說房東沒有給他錢所以沒有即時幫我去處理,但也沒有跟我通知,事後
拖了三天他聯絡我說水電的部分已經處理完了。
但是房東只給他4000元,扣掉水電只匯了1439元給我跟我說房東覺得沙發要修理跟我索取
3000元。
而事前也都沒有人跟我提到過,就這樣直接扣掉我的押金,我有提出說退房後不應該再跟
我索取賠償,而且求償金額不太合理...他卻回我可是房東就直接不給他錢他也沒辦法給
我,只會我在幫我轉達。
(我知道當時就應該要留下簽據之類的,一時通融他結果現在錢卡在他那裡)
問題:
1.這樣事後求償是合理的嗎?(點交都是口頭感覺吃很大的燜虧,打電話跟他講理他卻說
你有辦法你去找警察請~)
2.錢目前不確定到底在房東那還是房仲那,如果不合理之下我該如何正確有效的討回我的
押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一個人好徬徨,求助無門,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
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