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車禍被告過失傷害的刑加民,告訴時間有問題(六個月內)。
問題:
**已撥過電話至各地方法院詢問正常程序,也在網路爬過文找相關資料,
但目前還未能有正確的解答。還請各位給點意見,謝謝!
由於閱卷後發現當初對發的"刑事告訴狀"並無地方法院收發室的收發章,
因此無法正確證明送件日期。
由於網路上寫的一般來說遞狀有幾種:
1. 由警方去幫忙送
2. 自行寫好然後送狀子去法院
3. 按鈴申告(但多數網路上資料表示一般人90%以上會被阻止,幾乎都送收發室就好)
想請問各位:
A:)使用1.2.3方法送狀子或告訴,不管中間流程要怎麼跑,誰去遞狀,但最終在狀子上
是否一定都會有所謂的"收發室的收發章"或是"可證明受理遞狀日期的章"?
B:) 刑事狀的檢察長章是什麼時候用得到? 或是什麼時候需要蓋?
此外,這個章是否也代表"收發章"或是"受理遞狀日期章"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