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不起訴事由疑問

作者: codoba   2015-07-16 12:44:36
事實經過:
100年時A出資並委託B代辦不動產藉名過戶(約定先由不動產舊所有人過戶給B再過戶給A),
過戶至B名下後,B用合理藉口拖延,103年經親友轉告得知B打算用不返還過戶當籌碼
要求A賤賣給B,103年寄存證信並提告侵占。
A與B因親屬緣故,準用屬告訴乃論 告訴期間6個月
問題:
a.有實證存證信是103年,該時間點未逾六個月,告訴起算應該是103這時點對嗎?
b.第一次不起訴處分事由是已逾告訴期,再議後發回重查,偵續時,檢察官仍可用
相同是由(逾6月告訴)再做不起訴處分嗎?
c.第一次不起訴的原因是A於103年地檢陳述:100年過戶時沒同意送給B,起算時點100年.
第二次再議駁回中,認為告訴起算是100年,但卻又在文中說因告訴人A曾於偵訊時說,
先登記于B是當初100年約定,故難認為B有偽造文書或侵占犯行。
告訴起算時點部分,用偵訊時的其中一句"A沒同意過戶送給B"
不構成侵占及偽造文書卻又用偵訊時的另一句"B經過A同意而過戶至B名下"
兩個相反的{過戶有無A同意}認定,可以同時出現在同一個駁回及不起訴處分書中嗎?
d.告訴人A補呈AB對話紀錄當證明,已有對話紀錄等物證,仍可偏重偵訊時的簡答,
忽略補呈的物證,做不起訴處分嗎?
e.倘若B於之後民事庭開庭時親口承認,100年藉名過戶B 是AB雙方合意,還能當成新事證
刑庭侵占重新翻案嗎?
收到這份駁回處分書很傻眼,理由前後矛盾,連時間點都弄錯,告發偽造文書部分
明明是針對其他不同時不同不動產買賣,卻全部用其中一件標的時間、資料作裁定。
這種狀況不知要不要再投資源繼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謝回覆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07-16 16:55:00
找律師協助再議,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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