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A開車被外勞B撞,外勞B肇逃,朋友A追到後沒注意外勞B找車主C頂替。
直覺以為是翻譯。處理到調閱行車紀錄器的時候,朋友A才突然想到說肇事的是那個外勞B
就隨口講一下肇事的是那個外勞B,結果警方認為單子已經開了,要告A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還是偽造文書罪的,說真的我不太清楚。
結果A就是要在警察局待一晚,明天移送還要上銬。
問題:
我不是法律的專業,不過我認真覺得這樣沒人有大事的車禍可以搞成這樣的發展
真的有點扯。想請問法律上來說真的是這樣嗎?法律上程序上真的沒問題嗎?
我記得之前車禍做筆錄,好像也沒認真追究對方到底是誰在開車,這不是警察的事嗎?
要我對他的筆錄負責,那他的筆錄要給我改才合理吧。而且車禍筆錄不就雙方人馬
各據山頭,警察分別作筆錄避免雙方爭執,那避免不是當事者簽名,他們做筆錄我不就
要在旁監視?我又要怎麼知道他簽的是不是本人的名字?
然後說真的我們公司有一堆外勞,我看他們簽合約也都是一個翻譯在旁邊
說真的要是我看到這樣的情況也不會有太異樣的感覺,根本不會想到是頂替
畢竟雙方人都沒受傷,車傷烤漆就能解決,連板金都不用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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