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遺產繼承分配爭議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2:01:00
前集提要
遺產要如何分割是繼承人的權利,只要是繼承人全體同意,要如何分割都可以,
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很極端只分配一個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個權利,如果是配偶死亡,生存配偶主張時,
不用子女同意,但到底要取走遺產的那一部份,
因為遺產所有的子女(繼承人)都有權利,
所以就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沒法協議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Q1.
申報遺產稅只要「任一」繼承人辦理即可
申報遺產稅未涉及遺產分配問題
Q2
不動產繼承登記可以「任一」繼承人辦理,但會登記成未分割狀況下的「公同共同」
如果要分割成分別共有就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而且,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不是繼承,這部份也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Q3
沒有Q3
Q4
只要有財產,債權人均可追討(強制執行),問題是成功賣出的機率多少
Q5
要辦理登記完後才能變賣。
抛棄繼承不能補辦,除非他能主張「知悉三個月內」
Q6
剩餘財產請求權在遺產稅時不用全體繼承人同意但
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時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 引述《marsupials (目光如豆)》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有一些親戚遺產繼承的困惑希望能有高人幫忙解惑
: 文稍長,感恩~~
: 事實經過:
: 被繼承人過世後留有1配偶7子女。遺產有2筆土地(ab),2間土地上的房屋(cd)
: 以及2筆房屋d兩年內的租金收入。
: 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僅口頭說過要把土地a+房屋c留給長孫(兒子A的大兒子,目前失聯且
: 欠有債務)。 協商時其他子女原本同意按照被繼承人遺願由A繼承土地a+房屋c,
: 而A目前住在c房。但考量A也有不少債務,協議先將ac分割繼承給兒子B,但是房子繼續住
: 維持原狀。(B不會動歪腦筋,答應之後會過戶給A的子女)
: A不滿分配方式不願配合提供申報遺產稅文件及土地分割繼承文件。
: 註: 1.A的債務不確定債權人是誰。2.生存配偶名下無任何財產
: 3.被繼承人的遺產不算多,試算下比免扣除額1200萬還少一些。
: 想請問
: 1.如果A不願出示戶籍及印鑑證明,是否還是可以由其他子女繼續申報遺產稅?
: 如果是,這是否代表所有子女和配偶平均共同持有所有土地及房屋,應繼分成為各1/8?
: 還是說如果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配偶1/2,所有子女分配比例成為各1/14?
: (其實其他子女比較希望第二種方式)
: 2.如果可以繼續申報遺產稅,那麼後續的土地繼承登記是否也是可以由其他繼承人完成,
: 不需要A的文件證明? 我在稅版上看到如果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要在一年內行使,
: 所謂的"行使" 是不是就是只要完成土地繼承移轉就完成的意思?
: 4.因為擔心A的債權人求償A分配到的遺產,其他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要超過多少
: 才可以強制執行變賣? 這樣債權人是否還是可以追討?如是,可以追討到的比例是多少?
: 5.其實原本協商的內容對A較有利(至少不會被債權人追討),但是A不滿被繼承人生前有
: 過戶給其他部分子女部份的財產(房屋、現金) ,要求其他子女變現方式向他依市價
: "買"ac (換言之就是給他現金換取他的同意),否則他就要把房子土地(ac)賣掉換現。
: 想要確認一下,A是不是根本沒有權利去變賣? (私以為ac還在被繼承人名下) 。
: 另外,因為被繼承人已經死亡超過3個月,就算其他子女妥協於A的提議,A沒有辦理拋棄
: 繼承,是不是還有1/8( or 1/14)的遺產? 還是說拋棄繼承可以後續補辦?
: (其實信不信得過他還是個問題)
: 6.如果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在申請登記土地轉移時,是否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 (我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問與答上面看是說不用,但網路上又有其他文章說要,有點
: 摸不著頭緒@@)
: 出處於此:https://goo.gl/35Hbry
: Q18-A-(三)
: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 不好意思在颱風天要求各位看完這麼冗長的文章。Orz
: 非常謝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有不足或不正確之處,請不吝指正。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4:50:00
前集提要QYES,這是生存配偶的權利。土地是八個人共有1/1,這和土地是8個人共有每人持分1/8是不一樣的。在公同共有情況下,債權人是無法拍賣不動產(除非全體所有人都是債務人)。但是債權人可以代位訴請分割遺產,通常會主張依「應繼份你這個CASE就是每人1/8,如果走到這個階段是否可以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沒想過,也找不到見解,所以不敢給答案。債權人訴請分割後就可以就債務人(就是A)持分部份進行拍這時共有人有一個很重要的權利「優先承買權」要行使這項權利請準備好現金,法院給的時間很短。土地法34-1條,沒研究,不過覺得可行,但還是先得辦繼承登記,不如建議,拿錢給A,讓他放棄繼承的權利吧,先辦遺產稅,辦完之後先辦遺產稅,辦完之後繼承人蓋上印鑑章加印鑑證明,可以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了
作者: marsupials (目光如豆)   2015-07-10 15:48:00
其實就是A獅子大開口大家才不得不那麼小心翼翼的可是他已經超過三個月還可以放棄繼承嘛?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6:25:00
嗯!!!修正一下用詞,拿錢紿A,請他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不繼承任何遺產)沒有辦理拋棄,就有繼承權利,但可以不要繼承任何遺產!就像剩餘財產請求權,生存配偶不一定要行使一樣的道理。如果價格談不妥,就只有訴請法院對遺產分割,就是俗話說的爭遺產啦,重點就是訴訟標的物是對全部遺產可以主張剩餘財產,但不動產就如你所述就有二間房子,就會有二間房子形成持分。(當然在訴訟期間所有當事人可以協議達成和解。)不動產有共有人應可用土地法34-1條處理(不確定)要不也可以訴請拍以變賣方式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作者: marsupials (目光如豆)   2015-07-10 17:01:00
好的!謝謝cape詳細的解答,清楚許多!馬上報告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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