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三人租屋房東只給一份遙控器

作者: sfotoe (【幼稚園小朋友】 )   2015-05-18 21:55:42
內容可能有點多,先感謝願意閱讀且回答問題的各位了(鞠躬)
事實經過:
去年和兩個朋友一同找房子,找了家庭式的住宅,是房東的老家
簽約之後問題很多,首先是房東應該並非是房屋所有人(房子應該是房東的爸爸的),
所以原先說要給我們二樓的三間房間使用,但簽約當天房東表示整理不及,
加上房東弟弟不同意房東動用他的房間,所以和我們協調改為給我們兩間房
我們答應了,並詢問是否可使用三樓的開放空間做為晾衣空間,房東也表示沒問題
房東交付了一個鐵門遙控器和兩把鑰匙,並請我們自行去打一把鑰匙
不太記得是否是簽約當天交付的,也不太記得當時是否三人皆在場
只是當時房東有表示,房東的爸爸不同意拷貝鐵門遙控器,請我們不要去拷貝
事後我們覺得不太對,因為鐵門遙控器是進出必備的,加上我們彼此出門時間交錯
如果只有一份遙控器,會對我們進出造成很大困擾
於是再次和房東協調(簽約後),表示我們願意自行出錢拷貝遙控器
也願意簽切結保證不外流遙控器,並在退租時交出,不需要房東給我們錢
因為我們在意的不是錢,而是彼此進出的便利,房東當時也口頭答應
但是事隔兩天,房東就又表示房東的爸爸真的不同意,所以仍舊不准我們拷貝
前後反覆的態度讓我們很無奈,又不知道可以怎麼爭取
契約是7月底簽訂,因為各自需要整理時間
所以決定8/16為租賃期限起算日,簽訂了三份合約,三人各為彼此的連帶保證人
我們8/17進去後,房間內仍留有些許雜物,當天房東並不在家
由於事前都有口頭說定我們整理時可以將物品放置到其他空房,
所以我們就將房內的雜物整齊擺放至其他房間,沒有丟掉,而當天並未住在那邊
隔天早上房東用簡訊質疑我們亂動那些東西,我們中午忙完就趕過去
並親自指出那些物品的位置讓房東知道,但房東仍對此事耿耿於懷
後來還有許多的問題,像是原本說好房間內會清空
但事後說其中一間的大衣櫃無法整理完畢
雜物都還是堆在裡面,並不准我們整理使用,房間內空間銳減
讓我們覺得和簽約時說好的並不相同
公共空間(廚房、客廳)也是堆滿了尚未收拾好的雜物,難以使用
而且提出來希望房東盡速解決時,房東甚至覺得我們太超過了
一直說他少給我們一間房,讓步將廚房、客廳分享給我們用,我們卻不知好歹
但簽約時本來就是說好這些空間我們都可以使用的
這點我們很確定,因為我們會開伙,就是要租有廚房的
如果當初一開始是不能使用廚房,我們也不會考慮這間
房東前後反覆的說詞讓我們真的是快要發瘋了
加上還有修繕物品費用、事後增加許多條款(例如:十點半前要回家)
眾多問題談不攏,協議之下,房東先有先對室友說出
『你不答應的話,那那間我就不租你了。』
但房東認為三人要分開,我跟另一位室友兩人同住一間又繼續協調後
『如果真的要這樣子吵的話,如果真的不高興的話,那我就說請你們搬吧,
我就不想租了,因為我沒有時間整理。』
當天有先告知房東為了保障雙方權益我們要錄音(但一開始說這段話時沒有錄)
講到後來因為雙方沒有共識,所以我們提解約
我們認為因為房東也說出了要我們搬走的話,加上我們覺得權益受損,
所以一個月的租金我們付是理所當然,但我們要求兩個月的押金應該要返還
房東一開始不太願意,後來改口說半年後還
當天說要白紙黑字寫下,後來決定隔天擬好後再雙方簽名
但是隔天房東拿契約條款出來說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認為我們應該賠償一個月租金,並且一直以我們沒有依約倒垃圾為由攻擊我們
(當初條約上有寫到一、二、四、五、六倒垃圾)
但我們認為這很不合理,當時每天烏煙瘴氣,
都直接外食,除了廁所衛生紙根本沒有什麼垃圾
加上垃圾車時間與上下班難配合,有垃圾車來就要倒垃圾實在也覺得很不合理
實際上住在那邊不到兩週,也是有倒過幾次垃圾
被這樣攻擊真的覺得非常無言
總之覺得無法繼續住了,雖然事情感覺不算有解決但也得迅速地搬走
後來我們半年過完寄了存證信函給房東,請求返還兩個月押金
但房東除了先扣掉一個月押金外,還東扣西扣很多,像是換鎖、清潔費、遺失物賠償
房東口中的兩件遺失物之一我們只有第一次去時看到,後來就沒看到了
是門後的掛勾= ="另一件我們根本就不知道長甚麼樣子
扣到最後房東只願意給我們三個人共400多塊,整個傻眼!
總之現在是送調解委員會要調解了,想先來詢問用怎麼樣的立足點我們可以順利拿回押金?
問題:
1.若房子所有權非房東所有,那我們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這部分就我看來的資料,應該是房東取得代理書,契約即屬有效?
2.三人和房東簽訂三份契約,但房東只願意給一份鐵門遙控器,可否就此部分主張
契約不履行(抱歉我不太知道專有名詞)所以契約無效? 
3.房東留置在房間內的雜物,我們將之移至房子內其他房間有疑義嗎?
都已經出租給我們了,尤其很明確是在房間內了,擔心不見房東應事先清好吧?
為了我們自己的權利,沒先問過房東就把東西移走應該還說得過去吧?
只是換了位置,事後也都告知位置所在,就連看起來是垃圾也不敢亂丟掉.....
4.契約寫到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是整個房子(四樓透天厝)的住址
而且簽約前就有口頭說好,廚房、客廳都可以讓我們使用
但在和房東協調的過程中,他卻一再表示都讓我們用這樣租金太便宜
並且私自竄改他的契約書,地址後面加上了(二樓兩個房間)
我們的在我們手上沒有被改,就房東手上的這部分我們可以主張他偽造文書之類的嗎?
5.房東說出了「不想租給我們了」是否可代表房東願意解約?
而我們是三人互保,如果房東是說出不願意租給其中一位
是否也意味著與另外兩位的合約也應一同解約?
6.錄音得到房東允諾的半年後退押金是否有實質效用?
7.錄音時房東雖有允諾,但沒有明確說出是要退「兩個月押金」,加上條約中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我們是否拿不回兩個月押金?但我們覺得這可以算雙方合意解約,這樣的條款不太合理
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另外房東也一直想以倒垃圾問題,說明是我們不遵守合約,但我們不是完全沒倒,
我們這部分真的站不住腳嗎?還是可依生活習慣不同,或是其他理由反駁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感謝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5-18 22:00:00
1.沒任何權利也有效 頂多他無法履約要賠償
作者: sfotoe (【幼稚園小朋友】 )   2015-05-19 21:07:00
謝謝!那我想了解第二點的部分呢?因為之前看到張房東事件當時上電視的律師有說到沒給鑰匙或感應扣這部分是可以主張房東沒有履行契約的 但我想知道法條的部分有沒有什麼適用的法條呢?謝謝!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5-19 23:21:00
2.若簽約時已明說則出租人本來就只有給一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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