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各位法律高手大大
本來購買房子時,建商要求購買兩個地下平面車位,
契約書上寫兩個"法定停車位"(非獎勵車位)
請問管委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以多數決方式,
限制所有人地下停車位不能停放機車.腳踏車是否違法?
違者,他會貼違規單在機車腳踏車上並拍照公布,
向都發局檢舉,
(管委會:不能停的原因是原本申請的車位證照為汽車證照,
如果要停機車必須變更執照,需繳一筆約五萬塊費用)
請各位法律高手,
這樣已經違反原本住戶的權益?
拍照公布違反個資法?
都發局真的會開罰嗎???唬人?
ps:管理費繳費單上
平面車位,為收取汽車格清潔費
看到很多法院判例是可以停的,不要堆放雜物就好!
感謝各位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