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以下為同學案例,想了很久想不通,特意上來問版上的大大們。
大致上的起因是因為勞資與兩性不平等問題,
因為同學懷孕,老闆不給育嬰假並且要求該員需簽結留職停薪文件,
其中有些過程有做側錄聲音的動作,
最後在調解委員會上,在協調的階段,
好像是調解的委員說:
因為是沒告知側錄錄音情況下,該錄音檔無法當作證物。
加上其他分支問題,她會告輸,建議她撤告。
後續同學說了啪啦啪啦的話說啥,
老闆當面給委員新年快樂紅色小包包之類的黑暗面,
但那不是主題的重點。
問題:
沒告知側錄錄音情況下,該錄音檔無法當作證物。
真的是這樣嗎? 但是社會新聞這些不是最後都是判刑的鐵證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