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請教關於競業條款

作者: Fantasy7th (睡有出頭天)   2015-02-24 16:36:05
*事實經過:
敝人在旅行社擔任行銷
最近公司要求我們簽署競業條款
但其實說起來 產品的Know-how確實有些來自公司
行銷的Know-how幾乎沒有(因為只有我一個人自己做行銷)
*問題:
條款內容大抵上就是離職一年內不准在同樣領域的其他公司工作
對於做行銷來說還好 因為可以在其他領域工作
但是許多同事是出社會就只在這一行工作 這樣的競業條款真的足夠成立嗎?
因為幾乎已經是斷人生路的壟斷 就算牽涉機密是否應該也有個對價關係?
另外一個比較讓人搖頭的條款內容是
"乙方於與甲方間之雇傭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以甲方斯時之業務區域為限,一年內不得為自
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亦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對甲方之客
戶、合作廠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拜訪、要約、銷售或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是代表一年內不得不在同行業內工作嗎?但所謂的直接競爭之商品與服務
是否定義也過廣? 這樣是指同行都不行...還是在爭議上可以指謂"同等級"的產品?
(比如說賣福特車的業務 轉去賣法拉利這樣還違反競業嗎?
->又...比如我做行銷 簽過這樣的合約是否就代表 我以後連現在有接洽的媒體/廣告窗口
之後都不能接觸? 這也太過無理了吧... 很多都是我自己找的
而且未來到其他公司哪怕其他領域 也可能會是適合挑選的媒體/廣告窗口
完全無關於出賣原有公司機密或者有心操作 這樣的條款同樣可以成立嗎?
也先參考過版上熱心回覆 多所提到可以就此跟公司爭取時間內的金錢補償
但我想現在很多家公司也都這麼幹了吧...就是加註條文說
補償金額都已經算在你本來的薪資跟其他獎金之內囉
等於簽下去也根本沒可能得到任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v3su   2015-02-24 19:52:00
簡單的說,只要能夠跟法官舉證已經影響到生活,競業條款可以免除,有判決先例。但是得舉證出,應徵別的工作都沒消息,於是只好再從事這份相關工作,不然競業條款就是存在(您簽名了),這個也有判決前例,可以搜尋一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24 22:33:00
可以限定範圍,如同一縣市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02-26 11:57:00
競業條款其實很嚴格。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2-26 22:48:00
賣福特轉去賣法拉利這100%可以用競業條款規範但是賣車轉去賣保險這是沒問題如果只是限制直接競爭,沒有多少問題你說很多客戶是自己找的 ,真的如此?如果你不是任職於公司,靠你自己私人能發展這麼多關係?不要說公司沒給你幫助,公司給你身分跟契機就是一種幫助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02-26 23:39:00
你手上有沒有公司客戶名單,心知肚明。如果還是要賣車的話,就到其他區域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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