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有人在臉書上公然侮辱及誹謗我,於是我到警局報案。
具我知道警察有請被告到案說明,然後就送交檢察官。
期間都沒有開過偵查庭,然後今天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去年十月底報案)
問題:
請問這樣正常嗎?合理嗎?
檢察官的理由是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意思就是對方沒有指名道姓,所以被告罪嫌不足。
我的案件是偵字不是他字。
因為有些事情的來龍去脈跟相關人事在筆錄時並沒有講得很清楚,
本想在偵查庭中一併說明,但直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有點傻眼。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
因為我不只告一個人,但不起訴處分書上只剩下一個主要的被告,
其他被告不見了,也沒有寫理由,這該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