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家人臨時面試上另一家公司工作
需與現在公司提離職
但現在公司反彈很大
並威脅家人當初有簽合約了
現在不同意家人離職
如果家人堅持要離開,需賠償兩個月薪資
合約書內容如下:
http://i.imgur.com/xw4COU5.jpg
因聘僱日期到今年的6月
因此離聘期約滿還有一段時間
但新工作不等人,須於2月底報到
想請教大家
(1)是否真的需要對方同意才能離職,否則就算違約?
這樣合約部分知否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還是說家人已經簽約了,就需要按照合約走呢?
(2)如公司真的不同意也不願意開離職證明該怎麼處理呢?
(3)賠償問題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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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格式不符合請見諒
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