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事] 可否向屬於社團法人的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 matteo (yuh)   2015-01-23 14:26:22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 → Judicial5566: 板主還滿好笑的~ 01/17 04:18
: : → Judicial5566: 當然是跟KTV主張債務不履行~~怎麼會跟服務生~~~ 01/17 04:20
: 服務生本來就是「行為主體」
: 為什麼不能跟服務生主張,把熱的東西倒在別人身上
: 刑法是過失傷害,民法就是侵權行為,不難懂
: 典型民法184+188
: : 推 MELOEX: 所以債權主體是什麼啦0.0 01/17 08:02
: 企業(KTV)與消費者間契約
: 企業有給付服務之債務,也就是開心唱歌、開心吃喝,消費者的對待給付是$$$
: 給付吃喝當然不是倒在消費者身上,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
: 典型的加害給付,也就是固有利益損害、瑕疵結果損害227II+227-1
: 主體當然是KTV,他的員工是他的使用人,依224
: 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你說說,KTV要不要負責XD
: 兩個請求權自由競合啦
補充一個
原po這種類型案件,有的還會主張消保法第7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第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嘗試要把案件導向為「消費訴訟」
然後再依消保法第51條向業主請求3倍或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不過實際案件用消保法第7條第1項在涵攝時
好像常被法院打槍(沒實際統計過...憑看過幾個判決的印象)
: : → KKyosuke: 他來亂的吧 01/17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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