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拿石塊敲屋頂破壞防水層,屬刑法353條?

作者: cutiecherry (小櫻桃)   2015-01-23 13:13:13
事實經過:
我家在頂樓五樓,天花板原本會漏水,後來,施作防水層,漏水狀況已改善。
家中三歲小孩會在家中奔跑,或玩具掉落地板,四樓住戶常反應,聲響造成
不易入睡。後來,有時晚上或早上,頂樓會傳來敲打聲,上樓查看,發現石塊,
且石塊上沾有防水漆塗料,懷疑是四樓報復所為。
問題:
四樓住戶所為是否構成刑法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致令不堪用?
又若提告,是否不能撤告?
因為我查了一下法規,得知刑法353條屬非告訴乃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15-01-23 13:23:00
這種情況353很難成立,354比較合理,另354係告訴乃論。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1-23 13:29:00
還能住就不會符合不堪用的定義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23 14:18:00
妳還住在裡面不就是沒有不堪用的證明 = =
作者: cutiecherry (小櫻桃)   2015-01-23 14:45:00
了解,謝謝.可以放心告了.之前怕不能撤回,害樓下坐牢.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1-23 15:28:00
不能撤告若對方找你和解還是可以求情緩刑啊...狀況不嚴重的話,不至於坐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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